王红娟律师亲办案例
关于代收货款产生纠纷的民事上诉状
来源:王红娟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05-03
浏览量:3660

民事上诉状

上诉人:王雨飞    男   1969年12月13日出生    汉族

住址:安达市新兴综合楼6单元502室

被上诉人:王冬辉  男   1968年5月8日出生      汉族

住址:安达市花园小区6号楼6单元501室

上诉人因不服安达市人民法院(2010)安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,现提出上诉如下:

上诉理由:本案证据不足、适用法律错误。

上诉请求:要求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(2010)安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,予以改判。

上诉事实:上诉人在安达零售皮鞋,被上诉人经营安达—哈尔滨的物流运输。2009年11月27日上诉人从哈尔滨鞋店往安达发4双鞋,哈尔滨鞋店就通过被上诉人把4双鞋配货到安达,哈尔滨鞋店明确此货是代收货款,并且在四双鞋盒的外表贴上“代收货款880元”,车到安达后,被上诉人就委托王国刚把鞋送到上诉人处,上诉人接到鞋后,就把880元钱给付王国刚了。事隔一个多月后,被上诉人称鞋款未收到,就找上诉人要880元钱,上诉人主张当时就把鞋款给付王国刚了,但被上诉人说王国刚没收到鞋款只能找上诉人要,上诉人称自己不能支付两份,为此上诉人拒绝再次给付,所以被上诉人到法院诉讼,第一次起诉王国刚,安达法院称证据不足,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;第二次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为被告起诉,法院作出(2010)安民二初字第82号判决书。

根据以上事实上诉人认应当判决由王国刚承担给付此鞋款的责任,具体理由如下:

一、证人王国刚证实“上诉人没有给付货款”,因为在本案件中证人王国刚本身就是利害关系人,其不能够作本案件的证人,其身份应当是本案件的被告。

被上诉人把货交给王国刚,王国刚送货给上诉人,并且在这两个环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认可此货款是“代收货款”,被上诉人收到货后,看见鞋盒外表的代收货款880元,就把货款交给王国刚,结算方式是见货付款,立即结清。现王国刚说“没有收到钱”,因为王国刚送货的老业务员,如果上诉人不给其货款,王国刚的选择:(1)、不能把货留下;(2)、让上诉人出具欠条一张作为欠款的证据。现王国刚把货留下,其唯一的原因就是上诉人给付货款了。

二、此货款是在被上诉人处还是王国刚处,无法确定,只有当事者知道。

此纠纷案被上诉人在几个月前已经经过法院审理了,当时被告是王国刚。又过几个月以后被上诉人让王国刚当证人,起诉上诉人,所以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与王国刚串通,王国刚的证言是假证言。

2、本案件性质是货款纠纷案件,被上诉人如果主张上诉人没有给付货款,那么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证据若干规定》第二条规定,被上诉人承担举证的责任。在庭审调查,上诉人承认收到货的事实,对此被上诉人无需举证。但是被上诉人没有能够证实上诉人欠货款的事实,故被上诉人的主张不能够成立。

综上所述,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,希望贵院能够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撤销安达市人民法院(2010)安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,对此案予以改判。

此致

 

 

绥化市人民法院

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上诉人: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年     月    日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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